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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至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12日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手机微信中看到有网友发布购买口罩的信息,便谎称其有一次性口罩售卖,通过微信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计人民币4240元。

2020年2月14日14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德化县**小区**号楼**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1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骗取不特定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其有口罩可销售,故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影响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月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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