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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认识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某某,可以帮助陈某某妻子办理工作。同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宁区 “**火锅店”门口,以办理工作需要先交押金和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了李某某现金3000余元、微信转账37520元,后在李某某催要下主动退赔8000元,其余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2、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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