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1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1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合伙经营建筑用沙为由,伪造购买方湛江**有限公司、湛江市**公司、**地产等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取得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的信任向其投入资金合股经营销售沙土生意。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8日,被害人莫某甲通过现金和银行卡转账方式付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195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退回人民币26万元。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月24日,被害人莫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付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90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退回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得款后未全部用于经营沙子生意,而是用于消费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具体情况如下:(1)转账给陈某乙、陈某丙经营的湛江**车行购买车辆及抵押车辆共计人民币736000元(其中转给陈某丙账户406000元、转给陈某乙账户230000元、转给陈某丁账户10万元);(2)转给陈某戊账户人民币4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转给林某甲账户人民币5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4)转给许某甲账户人民币10万元;(5)转给陈某己账户人民币72000元;(6)转给黄某甲账户人民币40000元;(7)转给许某乙账户人民币3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8)转给黄某乙账户人民币23000元;(9)转给梁某某账户人民币18000元;(10)转给郑某某账户人民币12980元等;(11)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提取现金共人民币60万元。由被害人莫某甲提供的内容为“华润、信盛...万象地产沙方...每只红砖利润0.11元”等书写字迹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样本上陈某甲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以每块0.69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周某某的红砖,被告人陈某甲以先拉砖后付款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红砖后,只付部分红砖款后逃匿,至今仍有人民币35100元的红砖款未付给被害人周某某。
3. 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以每立方米38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庚购买海沙,被告人陈某甲拉了海沙只付部分沙款后逃匿,至今仍有人民币22万元的沙款未付给被害人陈某庚。
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获悉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一张名为陈某辛的居民身份证,侦查人员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抓捕时,在其身上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姓名陈某辛、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78*******、签发机关吴川市公安局、有效期限2008.09.20-2028.09.20”的居民身份证系伪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身份证一张;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记录,企业登记资料,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钟某某、陈某壬、陈某癸、李某某、余某某、林某乙、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寅、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卯、韩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莫某乙、莫某甲、邓某某、周某某、陈某庚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文)字〔2020〕**号、粤湛公(司)鉴(文)字〔2020〕**号;
7.辨认笔录、确认照片;
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