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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资兴市**镇**村**组。200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图片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其微信好友被害人陈某乙看到信息后,向陈某甲订购口罩,并支付了定金,因陈某甲并无口罩货源,于是将这笔定金退还给了陈某乙。2020年2月15日,陈某甲再次联系陈某乙,谎称其要去广西购买口罩,问陈某乙是否需要,陈某乙又向其订购了3万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共转了10000元定金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该笔定金后大部分用于赌博等支出。为避免陈某乙怀疑,2月18日陈某甲谎称其已出发到广西提货,当晚11时许,陈某甲又谎称其购买的口罩被公安查扣,并发送虚假的公安检查照片和微信位置给陈某乙,陈某乙发现图片破绽后,要求陈某甲退款。

2020年2月19日,陈某甲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联系微信好友杨某甲是否需要口罩,杨某甲向其订购了1万个口罩,并叫其朋友杨某乙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0000元定金给陈某甲,约好第二天发货。陈某甲收到钱后,于当日将这1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陈某乙。当天下午,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陈某甲工行账户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杨某乙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杨某甲的手机微信信息、陈某甲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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