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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汉族,专科毕业,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湘乡市**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4日,湘乡市汽车站一汽大众4S店销售员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帮廖某某订购大众金色宝来车为由,骗取廖某某现金13000元。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虚构帮其顾客购买保险、购置税等为由,骗取蒋某某10335元、张某某6100元、陈某乙500元、吴某某18185元、晏某某1465元、龙某某2450元,共计骗取金额52035元,主要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了上述赃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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