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杨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担心杨某某被判刑便通过夏某某、易某某找到曾在**派出所当过协警的被告人陈某某,并于当晚,易某某约陈某某与夏某某及杨某某的父母在新化县盛世华章饭店吃饭,期间,易某某介绍陈某某是在**派出所上班,陈某某对张某某等人讲杨某某是他师傅承办的,现在杨某某暂时在拘留所,可能会判二、三年刑,要想把人搞出来需要花28000元钱,并向张某某承诺有把握把杨某某保出来。但要求一次性给付现金。5月31日上午,张某某在新化县北京城小区陈某某的车上将280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分给易某某3000元做中间费,其余钱款均用于其日常开支及还债。后杨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刑事拘留,张某某欲找陈某某讨要28000元遭拒后案发。陈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将28000元赃款退还给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陈某某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叶
检察官助理:谭婵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新化县**街道**社区**路**号,电话1361738****;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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