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钟某某**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镇**路**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同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严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三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在钟某某**镇水管站居民楼遇见被害人郭某某,陈某甲、严某某与郭某某搭讪套近乎,并声称捡到一个钱包要与郭某某分钱,王某某假扮失主,要求郭某某将身上的钱财拿给他看,陈某甲趁机将郭某某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700 元骗走。
2、2015年7月19日上午8 时许,陈某甲伙同严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已判刑)四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在钟某某**镇**卫生院遇见被害人曾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与曾某某搭讪套近乎,并声称捡到一个钱包要与曾某某分钱,随后驾驶摩托车载曾某某至一菜地,严某某、王某某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紧跟其后,假扮失主,要求曾某某将身上钱财拿出来查看,将曾某某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及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00元骗走。经鉴定,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41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022元。
2019年9月10日上午,陈某甲到钟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交待了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2日退还共计五千元给两名被害人,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 钟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严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