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后某某接下鄂州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的分包工程,获取高额利润,以接工程需要打点关系、送礼为由,多次让后某某转账、购买烟酒等物品共计花费人民币13.8万余元,其中4.8万余元陈某某交给王某某用于跑关系,9万余元被陈用于赌博、奢侈消费等。因工程未能如期接下,后某某多次找陈某某询问情况,陈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伪造那个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邀请函等欺骗后某某。后陈某某归还4100元,王某某归还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工地班组劳务分包结算单、邀请函、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