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7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31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请其帮忙安排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之姐)的儿媳被害人黑某某到荆州市中心医院做护士,陈某某答应并表示需要出钱来疏通关系。同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的家中,将熊某某给自己的人民币7万元以现金方式转给陈某某。约一个月后,陈某某答复张某某事情已经办妥,并在荆州市中心医院门口给了张某某一张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并加盖有“荆州市中心医院人力资源部”和“荆州市中心医院护理部”的报到通知书。同年12月,陈某某安排黑某某到荆州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后以调整至更好的科室为由,在张某某家中收取熊某某让张某某转交的人民币1.5万元现金。2016年3月,陈某某以需要购买办公用品为由,收取黑某某人民币2800元,并再次提供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并加盖有“荆州市中心医院人力资源部”和“荆州市中心医院护理部”的报到通知书。后黑某某在荆州市中心医院询问工作时发现被骗,张某某联系陈某某未果后报警。经鉴定,上述两份通知书中“荆州市中心医院人力资源部”和“荆州市中心医院护理部”印章均不是荆州市中心医院在用印章所盖印。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7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报到通知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黑某某的陈述;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村**组,联系方式156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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