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虚构其具有口罩资源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微信转账收取定金的方式****,共计诈骗得人民币39000元,后将上述款项挥霍至尽,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同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陈某乙人民币7000元。
同年2月7日至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同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田某某人民币1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陈某乙人民币7000元,退还刘某某15000元,退还田某某人民币1700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 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转款信息、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乙、刘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抓获经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电子数据;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0月10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62033****;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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