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患****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YY直播平台”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其隐瞒真实身份冒充“中国好声音”学员周深,自2016年7月至8月之间,**介绍**、借钱治疗嗓子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3818.8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QQ信息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YY相册截图、YY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收支流水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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