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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以不需要考试可以直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采用直接向被害人收取报名费、通过吴某某等人介绍被害人并收取报名费两种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谭某某、金某某、熊某甲、熊某乙、覃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02600元。至案发,陈某某已退还覃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林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吴某甲等6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谭某某、金某某、熊某甲、熊某乙、覃某某等32位被害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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