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区住宅**栋***,案发前系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光明区凤凰街道办***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个人消费,陈某某自2019年以来多次谎称自己可以拿到有关工程,骗取多家公司巨额介绍费、好处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710350元;2020年4月,陈某某还谎称自己有多套安居房出售,骗取多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647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陈某某利用凤凰街道**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虚构自己可以拿到工程合同介绍给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陈某甲承包,并伪造了凤凰街道**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陈某甲信任,骗取了陈某甲支付的工程好处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470350元。
2.2019年10月,陈某某主动找到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拿到消防安保业务给其公司承办,并伪造凤凰街道****办公室消防应急演练服务合同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孙某某信任,骗取孙某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97500元。
3.2020年1月,陈某某虚构自己有“三小场所”喷淋项目介绍给广东省**水电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叶某某承包,并伪造工程合同、伪造凤凰街道**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等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叶某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42500元。
4.2020年4月,陈某某虚构自己有多套安居房可以出售,并伪造了相关证明文件,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褚某某家属)、文某某、王难难、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家属)五人购房款人民币共计1647500元。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赃款购买的物品;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程合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李某某、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孙某某、叶某某、文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王难难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5.赃款购买的部分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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