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消除交通违章扣分事宜,将被害人吴某某约至海口市龙华路交警大厦门口处,收取吴某某相关费用人民币1500元后,借故离开留吴某某在原处等待。之后,陈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二、同年6月28日,陈某某谎称可以代为办理违规摩托车上牌事宜,将被害人董某某约至海口市龙华路交警大厦门口处,收取董某某相关费用人民币1200元后,借故离开留董某某在原处等待。之后,陈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三、同年7月8日,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取回被交警部门扣押电动车事宜,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海口市龙华路交警大厦门口处,收取何某某相关费用人民币1000元后,借故离开留何某某在原地等待。之后,陈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四、同年7月22日,陈某某通过其在百度贴吧平台注册的账号“做个俗人i”留言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事宜,被害人高某某浏览到该信息后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和高某某谈好由陈某某帮助高某某提取公积金,高某某需支付手续费人民币3000元。同日,陈某某还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向一名被害人(未报案)收取了手续费1998元。同日16时30分,陈某某将该名被害人以及高某某约至海口市龙华路交警大厦门口处,在该处收取高某某手续费人民币3000元后,陈某某借故离开留两名被害人在原处等待。之后,陈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8月11日,陈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从陈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董某某、何某某及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8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且曾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杨 燕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财物现扣押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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