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饶平县**镇**乡**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谢跃辉(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网上下载的口罩照片、视频及许可证等内容,并发布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同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经中间人介绍添加欲购买口罩的被害人李某某(未成年人,下同)微信,发送口罩照片、视频及许可证等内容,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承诺当日可以发货。双方约定,被害人李某某以36000元的价格购买2万只口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两次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货款36000元后,便无视其多次要求发货的请求,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拉黑,并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账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流水明细、支付宝流水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自首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检察官助理:金霞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逮捕证1份、人民币3388元。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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