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江西省广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A*****、浙A*****、浙A*****出租车在本市江干区、西湖区、余杭区等地道路行驶过程中,多次趁对方车辆变道之际,故意碰撞对方车辆,制造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33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理赔金共计人民币32640元,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车损照片、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叶某甲、周某某、陆某某、叶某乙、吴某甲、李某某、董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路某某、卢某某、程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楼某某、虞某某及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保险公司理赔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智明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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