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被害人屈某某托关系,为其丈夫补办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屈某某3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100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5000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5000元。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2000元。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3000元。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5000元。
2020年5月2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清市城南街道丹霞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屈某某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款收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已退赔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旭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37577*****)。
2.情况说明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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