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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犯诈骗罪,2006年11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9年3月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日左右,在浏阳市**路**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找“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车牌号为湘******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的所有人为“陈某某”的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实际所有权人系**上海**经营有限公司长沙**公司)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不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

2、2019年2月18日,在浏阳市**路**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找“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车牌号为粤******的白色斯柯达小车所有人为“陈某某”的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实际所有人系浙江**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公司)。经东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认定,上述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印章及打印字体与东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不一致;

3、2019年2月份,在浏阳市**路**站附近,陈某某找“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车牌号为湘******车辆所有人为“陈某某”的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不是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

4、2019年2月份,在浏阳市**路**站附近,被告人陈某某找“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一个“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合同专用章”,后被告人陈某某用这个假公章制作了假的证明(证明黑色奥迪Q7小车状态正常,车辆无抵押记录,个人全款车)。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其所只有“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无“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合同专用章”;

5、2019年5、6月份,因李某甲催被告人陈某某还账,为让李某甲相信其有还款能力,被告人陈某某找浏阳市城区**站“张某某”伪造了一份假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房**房字第**)。经惠州市**区不动产登记查询:被告人陈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被告人陈某某为让李某甲相信其有**补助款,伪造了“浏阳市**镇人民政府”公章,并以**镇政府的名义打印了一张证明,并加盖了该伪造公章。**镇人民政府证明该公章系伪造,与其真实公章的花纹不一致。

二、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伪造公司、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为让李某甲相信其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惠州市**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业务专用章”伪造了一份假贷款协议。经工商银行惠州**支行证明该公章冠名明显错误,系伪造;

2、因李某甲质疑上述贷款协议的真实性,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浙江**有限公司”公章,做了一份担保协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浙江**有限公司信息,该公章系伪造;

3、因政府对被告人陈某某患病的情况有补助,但必须提交相关手续到政府部门。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并在自己的电脑内打印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盖了伪造的公章。**医院证明,该公章与其实际使用的诊断证明公章不符;

4、2019年7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陈辉租住的本市**镇**村农贸市场出租屋的卧室内搜出了“**二手车行合同专用章”,经惠州市**有限公司证明,其公司无“**二手车行合同专用章”,该公章系伪造。

三、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吴某乙24.9万,周某某12.5万元,罗某某17.3万元,张某某1.5万元,合计56.2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汤某某的名义,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在**购买了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奔驰200小车(首付、贷款均由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承担)。2019年1月30日,在本市**镇李某甲店铺内,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车不能抵押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吴某乙,实际借款6.3万元;

2、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姜某某的名义,向**二手车经营公司贷款在杨某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车牌为湘******红色路虎极光小车(实际所有权人为**公司)。2019年2月1日,在本市**镇吴某乙店铺内,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车不能抵押的情况下伪造了该车所有人为自己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吴某乙,实际借款5.4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加油站附近以7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Q7小车(车辆真实信息不明)为抵押向吴某乙借款,为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陈某某伪造了一个“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合同专用章”的公章,并用盖公章为奥迪Q7小车出具了“汤某某同志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牌赣******车架号为******奥迪Q7小车状态正常,车辆无抵押状态,个人全款车”的证明。2月2日,在本市**镇吴某乙店铺内,被告人陈某某用该伪造的证明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吴某乙实际借款13.5万元。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车抵押借款的基础上,向被害人吴某乙实际借款1.8万元;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一辆卡宴小车抵押给被害人罗某某,实际借款24.3万元(其中4.3万元由被害人吴某乙支付);

5、2018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妻子熊某某的名义,在浙江**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公司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粤******的白色斯柯达小车(实际所有权人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车不能抵押的情况下,伪造了所有权人为自己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用该车抵押借款6万元;

6、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湘******红色路虎极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自己所有的假证,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在明知该车不能抵押的情况下,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借款6.5万元;

7、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告知瞿某某其能帮忙办到真的驾驶证。而后,瞿某某介绍了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并无能力办理真驾驶证的情况下,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1.5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乙偿还借款3万元,向被害人罗某某偿还借款7万元。

2019年7月12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于当日晚上到官渡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陈某某伪造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地产权证、印章、工商银行惠州**支行出具的证明、行政印章管理登记簿、函告、**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镇政府出具的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东莞市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惠州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借据、借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审核意见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会诊意见、彩超报告单、诊断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医院出具的证明、陈某某提供给益阳法院的假病历证明、借款服务合同专用条款、车辆交接确认书、抵押担保函、收款收据、抵押合同、收款确认函、购车协议、授权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说明、购车协议、补充协议、融资租赁销售合同、支付明细表、车辆抵押合同、车辆安全保障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续租协议、还款逾期情况、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抓捕情况说明、核查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病情状况的说明、关于陈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收据、聊天记录、机动车驾驶证、领证通知、查询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甲、黄金辉、童某某、汤某某、姜某某、熊某某、彭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焦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苏某某、杨某某、吴某甲、胡某某、瞿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周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湘雅二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三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漏罪且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19年12月27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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