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绛县**镇**村第*居民组***号。1996年11月14日因抢劫罪被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晋MJ****面包车窜至渑池县仰韶镇裴窑村,以“四季网店”做活动免费发放小礼品的方式骗取群众信任,4月1日上午8时,二人再次到裴窑村,以免费送食用油,全额退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苏某某等19人以160元的价格购买保健腰带,骗取3200元。2019年3月12日,陈某某将诈骗款3200元全部退还。
2、2018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和王某某又驾车窜至渑池县陈村乡万寿村,以“四季网店”做活动免费发放小礼品的方式骗取群众信任,4月2日上午8时,二人再次到万寿村,同样以免费送食用油,全额退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等22人以160元的价格购买保健腰带,骗取3520元。2018年6月29日,王某某将诈骗款3250元全部退还。
案发后,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所有被害人损失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骗财物领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 、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茹某某、王某甲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6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市*县**镇**村第*居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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