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网上购买电话号码及电话卡,谎称其系收藏公司员工,以客户仅需缴纳回购交易税就可先得到收藏品、公司会高价回收收藏品为诱饵,通过电话联系,诱骗被害人购买其从网上低价购买的工艺品;销售方式为快递邮寄、货到付款;被告人陈某某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翟某某七次,诈骗金额共计3758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到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投案自首;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翟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37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