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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满某某签订“借贷协议”,通过砍头息、家访费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电话威胁、对被害人生活骚扰等软暴力手段以非法占有被害人满某某财物总计303620元。

1、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的名义向满某某放款24000元,而以收取砍头息、家访费等名义虚增债务6000元,所打借条数额为30000元,并要求按照周息7分还款,即每周还款2100元。至2018年1月9日,陈某某共收回64500元,骗得40500元;

2、2018年3月12日及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分两次共向满某某转款34060元,至同年4月19日,陈某某共收回54410元,骗得20350元;

3、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向满某某转款13000元,至同年4月19日,陈某某共收回21200元,骗得8200元;

4、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分多次向满某某转款共计105600元,至2019年10月14日,陈某某共收回340170元,骗得2345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赔303620元,并取得被害人满某某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函等;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胡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满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多种形式虚增债权债务,并采用软暴力手段讨要,以套路贷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双辉

检察官助理:孙永永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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