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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组,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祥龙佳苑**号楼**单元**楼东户,郑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兰考县城关镇居民胡支农(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环球大厦成立郑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包装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泌尿科医生。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使用张某某头像微信,通过微信引流的方式添加客户,以专门的话术诱骗客户高价购治疗男性病的不含治疗成分的保健品。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客户共计31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陈某某微信订单、张华、王思宝、魏光辉微信交易明细截屏;优速快递、百世快递单,公司后台数据单,郑州**公司注册资料、检验报告。2.证人陈某某、贾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支农、张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二份;6.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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