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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5********,汉族,无业,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盗用购买的QQ号,冒充被害人董某某的同学赵某某,骗取董某某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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