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并假称经营物流公司,在骗取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陆续骗取王某甲钱款共计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件来源、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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