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区***区*号楼*单元*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沙河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本院批准,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虚假购车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花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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