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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虚构合同、私刻印章等手段,以为**烧烤店购货为名,三次共计诈骗**烧烤店购货款人民币10.6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已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2万元。(**烧烤店会计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内给被告人陈某某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白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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