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帮低价购买福建人保大货车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131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扣押、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565189****)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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