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法国**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在河北省沧州市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满393套可以成为总经理”等为由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诈骗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于河北沧州加入“**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活动,共计骗得人民币3491.6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湖北被害人汪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买药、没钱吃晚饭”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996.84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利用微信通讯软件随机添加贵州被害人刘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0.4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至4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湖北被害人张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吃饭、表达爱意”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6.75元。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至4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贵州被害人冷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买车票、没钱买药”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909.72元。
5.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利用QQ通讯软件随机添加江西被害人袁某某,并通过微信假装与其谈恋爱,虚构“没钱买车票、没钱吃饭、没钱买东西”等理由,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17.96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汪春来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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