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范某某谎称能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要求收取发票金额7.2%的税点。范某某信以为真,欲购买100万元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陈某某骗取范某某人民币72000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彭某某谎称能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要求收取发票金额7.2%的税点。彭某某信以为真,欲购买100万元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陈某某骗取彭某某人民币7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在太仓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许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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