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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42********,汉族,中专,退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园**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 年2月11日,被害人曲某甲通过郭某甲认识郝某某,并委托郝某某给其女儿曲某乙办理介休建设银行的工作,随后郝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同意为其办理工作,之后郝某某向曲某甲收取30万元作为办理工作的费用,曲某甲随即转账给郝某某25万元,剩余5万元在办成工作后再支付给郝某某,后郝某某转账给陈某某26万元,但至今未办成;

2、2014年9月,被害人郭某乙通过郭某甲认识郝某某,并委托郝某某给其女儿郭某丙办理介休**局的工作,随后郝某某找到陈某某陈某某同意办理工作,之后郝某某郭某乙收取30万元作为办理工作的费用,郭某乙给了郝某某30万元,随后郝某某转账给陈某某23万元,但至今未办成;

另据郝某某陈某某交代,陈某某在2014年期间共给郝某某办理四个人工作,共向其收取费用84万元左右,均未办成工作,期间陈某某退回郝某某15万元,郝某某退回曲某甲3万元、郭某乙5万,陈某某称将所收款项自用9.5万元,为办理工作给了原中央电视台**田某某5千元、给了介休人靳某某4.4万元,给了南方人易某某62万元,但多次补侦均查无此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侦查卷宗伍册;

2、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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