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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或者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找到被害人陈某乙,称有人要找其麻烦,被害人陈某乙便委托陈某甲帮忙“了难”。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谎称2018年10月份因帮被害人陈某乙“了难”在茶陵打伤了对方的两个人,为平息纠纷,其赔偿了对方3万元钱,要求被害人陈某乙承担1.5万元的费用,被害人陈某乙信以为真。从2019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陈某乙处共计骗得7780元钱,所得钱物已挥霍一空。2019年11月23日,被害人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退还被害人陈某甲7780元钱,被害人陈某乙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证人盛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817339****。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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