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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2004年5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詹某甲、李某甲、詹某乙(均另案处理)到绍兴诈赌,詹某甲又邀约谢某某、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前往,并约定被告人陈某某及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各占一股,李某甲、詹某乙合占一股。3月28日上午,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李某甲、詹某乙驾车赶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酒店与被告人陈某某汇合,被告人陈某某随即联系诈赌对象。当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邀请金某某、李某乙就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共谋,不断诱骗金某某饮酒。餐后,经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前往**KTV娱乐,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再次诱骗金某某饮酒。至金某某醉酒后,被告人陈某某及詹某甲、谢某某、封某某与金某某扑克赌博,李某甲与李某乙聊天吸引注意力,詹某乙持续向金某某敬酒,趁金某某醉酒不备之际,通过换牌方式实施诈赌,骗取金某某现金若干及转账23000元。得款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予以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詹某甲、谢某某、詹某乙、李某甲、封某某退赔给金某某23000元,又向公安机关退交补偿款10000元,金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照片、谅解书、全省旅馆住宿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乙、詹某甲、谢某某、李某甲、詹某乙、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李某乙、詹某甲、谢某某、李某甲、詹某乙、封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10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07226****;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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