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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因本案,2020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通过伊对交友网站结识了林某某,后二人互加微信聊天,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二人未实际见面。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聊天过程中编造其做生意亏损、家人生病、家人去世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信以为真。直至2020年9月27日,被害人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共计被骗取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又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了游某某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在重庆市**花园**村**室同居。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地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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