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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本市五华区**小区**期**栋**室系自己名下财产,与被害人耿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其购房款人民币45万元后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于2020年5月20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明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案并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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