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史某某虚构自己想去丹阳附近村里一制毒工厂上班,每月工资有7万元至10万元,如果其在工厂里死亡,厂方会支付死亡赔偿金280万元等事实,谎称扣除生活费后的每月工资全部交给史某某,如其在工厂里死亡,史某某作为紧急联系人从中分得140万元死亡赔偿金,以上班“介绍费”、“生活费”的名义从史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300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聊天等方式,编造其在制毒工厂工作时砸伤手臂需要救治、干不了重活需要打点等理由继续骗取史某某钱款,后又冒充制毒工厂经理等身份,谎称陈某某已死亡,以给付陈某某死亡赔偿金为诱饵,编造需要处理陈某某尸体的费用、归还陈某某生前欠款、支付分红、打赌等理由,继续骗取史某某钱款,从史某某处骗得钱款累计人民币158000元。
上述诈骗得款共计人民币211000元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其个人消费等支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的物证照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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