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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女儿陈某甲在新郑市薛店镇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走失, 陈某某与公司方达成协议,由公司方向其继续支付陈某甲工资及福利直至其找回。2016年6月14日陈某甲自行回到家中后,陈某某隐瞒该事实,继续领取陈某甲工资及福利至2019年2月,期间领取的工资、福利共计人民币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崔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丙、张某乙的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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