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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无业。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米成亮、李凡,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无钱使用遂起意实施诈骗,后其向被害人祝某某虚构在法院有30余万的执行款需要找律师帮忙、打点的事实,并假冒律师身份多次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对祝某某实施诈骗。祝某某在本市武某某先后将人民币10200元转入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虚构事实,向被害人祝某某谎称其在四川省峨边县大堡镇有承包土地,现有人愿意租赁,委托祝某某负责联系对接,并答应给予好处。随后陈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并在网上请“托儿”冒充大堡镇政府领导、村长、企业股东等人与祝某某联系。被害人祝某某与其朋友帅某某、曹某某按照陈娇指示前往凉山州与虚构的承包人对接。在此期间,陈某某及其安排的“托儿”以出山费、红包等各种理由多次对祝某某实施诈骗,先后骗取人民币22.68万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双流区永安路5段199号鸿川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陈某某具有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7万元,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奕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信息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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