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谈恋爱为借口,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编造去工地看工程、打架看病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2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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