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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谈恋爱为借口,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编造去工地看工程、打架看病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2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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