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以婚恋交友的名义诈骗刘某某26432、19元,诈骗贾某某9330、55元,共计现金3576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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