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有口罩卖的信息招揽客户。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韦某某看到陈某某发布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联系购买2000个口罩,后陈某某答应以3.7元每个的价格出售2000个口罩给韦某某,并发送其前妻蔡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给韦某某,韦某某先通过支付宝转了7400元钱到蔡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后陈某某又以支付邮费为由叫韦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元钱到陈某某的微信内。蔡某某得到7400元钱后,陈某某交代蔡某某将其中的6400元钱转给许某某,剩下的1000元钱转给陈某某自用。韦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发货,但陈某某根本没有货源,无法给韦某某发货,经多次催许某某,许某某也没有货,又发了一个微信名为LYQ的人叫陈某某自己联系,陈某某联系LYQ后,又把LYQ的的微信转发韦某某,韦某某跟陈某某反映称LYQ所发的物流货运单号系假的。后陈某某联系许某某和LYQ,叫他们退款,但陈某某得到退款后,便编造各种理由不发货给韦某某,将诈骗得来的7600元钱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康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