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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5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乡**村**湾**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应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顾问秦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为秦某某的客户被害人邓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办理车牌,在收取被害人支付的办牌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后,制作假的购置税凭证,通过“大姐”(另案处理)为被害人邓某某、代某某、张某某车辆分别办理了粤E*****、粤C*****、粤E*****的假号牌及相关假行驶证使用。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用同样的手法给被害人马某某的三辆汽车分别办理了假号牌粤E*****、粤E*****、粤E*****及相关假行驶证使用;给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汽车办理了假号牌粤E*****及相关假行驶证使用。

经鉴定,上述车号牌及行驶证均系伪造。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上述5名被害人办牌费294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居住证、行驶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同案人秦某某供述;

4.被害人邓某某、代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莉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卷。

3.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华为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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