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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因想要办理其孩子到霞山区**小读书,通过孙某某、李某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答应可以办理,并要求支付人民币55000元。后来,被害人吴某某在将55000元人民币及女儿的资料通过李某某转交给陈某某。7月份期间,陈某某联系到吴某某,称其认识教育局的领导,已经办理好了吴某某女儿入读霞山区**小的所有事情,并已经录入教育系统。到 8月25日,陈某某却告知吴某某因领导被抓了,其女儿入读不了**小。当日吴某某要求陈某某退钱,陈某某却没有退钱。8月26日,陈某某联系吴某某称开发区**小学这间私立学校可以报名入读,吴某某考虑临近开学已经很多学校没有学位了,就同意去报名,但是陈某某却一直说不清楚价钱。到8月31日,吴某某再次追问陈某某学位的事,却被陈某某告知要咨询费人民币30000元,报名费人民币5000元,吴某某当时拒绝。后吴某某带女儿到其他学校报名入读。

破案后,陈某某已退还骗取吴某某的55000元,并对吴某某赔偿10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可为他人办理学生入读公立学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5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已退还其骗取的款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检察官助理:张憬雄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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