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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偿还拖欠林某某约18万元的欠款,2018月12月20日,陈某某向其前女友邱某甲谎称其先前向邱某甲借用的粤GA****丰田牌汽车(该车由邱某甲出资购买,所有权登记在其父邱某乙名下)的汽车行驶证因违章被交警扣押,陈某某以补办行驶证为由,叫邱某甲的父亲邱某乙出来协助补办行驶证,后陈某某利用邱某乙年迈不熟悉办理手续,骗其将粤GA****丰田牌汽车过户至林某某的员工陈某某名下以抵消其对林某某的18万元欠款(其中林某某向陈某某汇款五万元以补足差价),至案发,陈某某未有归还粤GA****丰田牌汽车或赔偿邱某甲、邱某乙相关损失。经鉴定,涉案粤GA****丰田牌汽车价值人民币16500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21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柒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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