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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6月19日分别由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借用其朋友黄某某的手机向被害人梁某某谎称有一批体温枪销售,后梁某某下单向陈某某购买体温枪,并用支付宝转账了13400元定金到黄某某支付宝账户,随后黄某某根据陈某某的要求转账给陈某某13000元。2020年2月17日,梁某某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某,之后报警。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委大路街**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公安卷贰册、光盘贰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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