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99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贵州黎平,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组(系自报)。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过两次和同案人吴某某(在逃)微信联系,在明知同案人吴某某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答应以每张银行卡200元/天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一类银行卡给予同案人吴某某使用。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同案人吴某某指使下,在**银行深圳**支行办理一类银行卡(账号62226213100********)1张、在**银行深圳**支行办理一类银行卡(账号62305800002********)1张。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两张银行卡交由同案人吴某某使用。同案人吴某某等人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30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微信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物流单号、涉案银行卡、手机等书证、物证(照片);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公安机关受立破文书、户籍查询材料、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你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情况说明》1份,讯问笔录2份,光盘6张。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穗埔检刑量建〔2020〕485号《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