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之**,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甲号**海产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此前在朋友圈发布信息求购口罩的被害人余某某私聊,谎称自己有口罩可以出售,双方约定以单价人民币3元的价格现货交易1万个口罩,并约好由卖方送货至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分场**档口。被告人陈某某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了被害人余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万元后,并未如约交货,而是将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删除,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乙号**海产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证据卷内有光盘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 6手机1部及赃款人民币15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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