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9********,汉族,文化程序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居民区**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同案人冯某某(已判决)利用交友软件,以微信昵称“婷婷”的名义发布交友信息,诱骗王某某等男性加其好友后,编造“讨生日红包、闺蜜打赌讨红包、捐款、没钱回家、没钱吃饭”等谎言,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冯某某冒用女性身份诈骗他人财物,而帮其注册微信帐号及接听移动电话、微信语音通话等,帮助冯某某掩饰其男性身份。其中,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6221.98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钟某某947.02元人民币(犯罪结果发生地部分在本市荔湾区)、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182.5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0日同案人冯某某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50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947.02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2182.50元人民币,并获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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