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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曾冒名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冒用“谭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结交,谎称要筹集资金创办“陈皮酿饮料有限公司”,诱骗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投资入股,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80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所骗得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敏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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