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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05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被害人皮某某的儿子入职消防队,能成为有事业编制消防员为由,在本市海珠区江燕路鸿星海鲜酒家附近骗取皮某某交付给其人民币58000元中介费,后又以帮领导女儿过生日要给教官送红包为由,骗得被害人皮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在本市海珠区江**路**队**楼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交付给其人民币47000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被害人焦某某的侄子到消防队工作,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在本市海珠区**路**队**楼,骗得被害人焦某某交付给其人民币63000元,后退回焦某某人民币28000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被害人邓某某的儿子到消防队工作,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在本市海珠区**街**号**房,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交付给其人民币64000元。

(5)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李某某到消防队工作,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在本市海珠区**路**队门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交付给其人民币68000元,后退回李某某人民币270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陈某某的手机1部,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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