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东安县**市镇**路**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芳,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老王”(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市场路边以抽奖中手机形式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并参加抽奖,李某某被骗4996元。事后“老王”通过微信转账1970元给陈某某。破案后,未能起回被骗款项。
(二)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广仔”(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桥南路136号蓝天百货路边以抽奖中手机形式实施诈骗,陈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借给“小广仔”用于接收骗得款项,谢某某信以为真并参加抽奖,谢某某被骗1998元。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款项。
(三)2020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欧阳某某等人(另作处理)在东莞市石碣镇沙腰村金沙路路边以抽奖中手机形式实施诈骗,被害人翟某某信以为真并参加抽奖,陈某某卖了1部假手机给翟某某,翟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2000元给陈某某使用的微信号。破案后,未能起回被骗款项,但起回作案工具手机盒1个及手机模型1部。
2020年9月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刁朗市场路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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